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异议人金焕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阮立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金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立根与被执行人王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金焕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金焕武称,因被执行人王金荣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执行款分配方案,异议人不服,提出以下异议请求:1.请求参与分配被贵院采取正式查封措施的被执行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嘉定区嘉戬公路685弄7号301、401(复式),房地产权证号:嘉2006022923);2.参与分配金额为: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以人民币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1.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王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20)沪0114民初128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异议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目前,经过与相关法官及助理联系并核实得知,被执行人的上述房屋已经被另案申请人案号:(2019)浙0604财保156号,向上虞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首封),现经绍兴中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作价4568480元,并将依法进行拍卖,据了解,被执行人上述房产拍卖所得款项,扣除优先债权金额之后,仍有余额可供本案清偿。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贵院执行庭并没有将财产分配方案送达到各债权人。综上所述,异议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四条规定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参与上述房产拍卖所得价款的分配,以维护异议人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阮立根未发表意见。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王金荣未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王金荣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未结执行案件6件,总执行标的4159200元。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立根与被执行人王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金荣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658弄7号301、401室住宅房地产(含固定装修)予以公开拍卖,拍卖成交价为4235000元。2020年12年24日,本院作出确权裁定,2021年1月5日将该执行裁定书送达给买受人,并于同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制作了《王金荣系列案件分配方案》,并向各债权人及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本案申请执行人阮立根及另案申请执行人薛慧庆、章卫灿、王小伟于2021年3月9日签收了分配方案。
另查明,原告金焕武与被告王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沪0114民初12876号民事判决。2021年3月24日,金焕武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现金焕武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异议人金焕武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是否已经超过了分配时点。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但其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在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前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持分配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已有两个以上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为执行法院将分配方案送达第一个当事人的前一个工作日。”本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制作了分配方案并于同日将分配方案送达申请执行人及他案债权人。异议人金焕武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显然异议人的参与分配申请已超过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不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故异议人的申请参与分配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金焕武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