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顾云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成,舟山市定海区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义,舟山市定海区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舟山市定海舟利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浦口村。
法定代表人:吴博儒。
审理经过 原告顾云坤与被告舟山市定海舟利石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云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