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2238号米东区荷兰小镇二期商住小区S11商务楼商铺201室。
法定代表人:陆炜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与被告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因与被告庭外和解,故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撤回对被告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417.03元,减半收取计317208.51元,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