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泊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芳,山西盈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东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曾用名: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东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东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启如,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大同市平城区东王庄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大同市南郊区东王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东王庄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泊霆与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东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东王庄村村民委员会系大同市平城区东王庄商贸有限公司全资出资的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享有的公司股权采取执行措施,故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泊霆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追加大同市平城区东王庄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追加大同市平城区东王庄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段力平审判员袁建录审判员马祖荡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 国 峰 书 记 员 高 倩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