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春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前进办扶林社区傲城居住小区**楼**101+。
法定代表人:张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辉,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南山洞**三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凤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南山洞**三门。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立新,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伊春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才、任凤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才、任凤侠起诉时请求,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将亿科公司开发的位于伊春区黎明路与青山路交叉处的门市房109.25平方米,多出的37.15平方米房屋面积的所有权确认归孙才、任凤侠所有,不给付37.15平方米的房价款。一审应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亿科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