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志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李化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王兆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刚与被执行人李化冬、王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94民终31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拍卖了王兆英持有的长春市翔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32.39%),所得价款899290元,由申请执行人李志刚买受取得并实际更名交付完毕。本院于6月21日拍卖李化冬名下坐落于净月开发区卫星路商住区中海莱茵东郡A12号楼107车库,由案外人以312830元拍卖成功并实际交付完毕,本次执行费14575元由拍卖款中扣除。故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12121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