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卫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方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卫军与被告方和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予以立案,原告刘卫军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卫军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卫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刘卫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