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住所地韶山市迎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奇志,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章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章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0382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2021年7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章鹏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于2021年8月4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山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章鹏收益类保险信息。于2021年8月5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章鹏金融理财产品。于2021年8月6日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韶山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章鹏的住房公积金信息。以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16日向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章鹏名下位于韶山房屋(房产证:湘(2020)韶山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时间三年。因房屋为轮候查封,且为宅基地,暂时无法处置。

2021年7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章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16日将被执行人章鹏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33,882.47元及其他费用,已执行到位770元,尚有部分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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