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林,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聪,男,199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闫子才。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17元,减半收取3458.2元,由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