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穆乃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北戴河新区。 被告:北戴河新区戴河庭院假日酒店,住所地北戴河新区南戴河街道戴河庭院A1号。 经营者:张义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穆乃民与北戴河新区戴河庭院假日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双方自行和解履行完毕,原告穆乃民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自行和解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穆乃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穆乃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振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