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世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恩镍业公司职工,住磐石市。
法定代理人:谢翠芳(系陈世民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负责人:雷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庆龙,吉林吉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负责人:陈德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省广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伊通满族。
法定代表人:李晓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吉林市
被告:卢政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运输司机,住磐石市。
被告:刘喜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磐石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世民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广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卢政强、刘喜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世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陈世民因交通事故造成如下损失:医疗费277,642.95元,医疗器具费6,924.89元,护理费805,940.00元(40,297.00元X20年),交通费2,285.00元,营养费21,600.00元(30元X30天X24月),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00元,误工费35,142.66元[(5,538.91元-132.3元)X(1天+1个月+5个月+14天)+2,703.00元]、残疾赔偿金645,980元(32,299.00元X20年)、精神损失费20,000.00元、后续治疗费480,000元(2000元X12个月X20年)、鉴定费5,260.00元。总计2,307,375.50元。刘喜海垫付9.2万元。以上费用先由各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赔偿,仍不足部分由各被告按照比例赔偿。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9日,刘喜海驾驶轿车与卢政强驾驶的半挂牵引车相撞至原告受伤,后原告就治于吉大二院、磐石市中心医院。经查,卢政强驾驶的半挂牵引车车主为吉林省广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方为雇佣关系,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投保强制险和商业险。刘喜海驾驶轿车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磐石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投保乘车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陈世民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世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