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新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管玉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学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珊珊,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省谷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6号大众大厦1110-1111。
法定代表人:许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谷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战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