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木乃克哈,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执行人:唐昌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木乃克哈与被执行人唐昌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788.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通过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唐昌华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唐昌华提出履行方案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木乃克哈同意该方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川3435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