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谢龚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仙人阁。
被申请人:李文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科办事处。
被申请人:谭海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杉山镇。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谢龚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文忠名下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XXXX号房屋及被申请人谭海桃名下位于娄底市娄星区XXXX号公寓予以查封。申请人谢龚军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龚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申请人李文忠名下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
二、将被申请人谭海桃名下位于娄底市娄星区XXXX号公寓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谢龚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