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兰州好房多玛雅房屋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火星街84号(曦华源正大门口东侧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吴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豆万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雄诉被告兰州好房多玛雅房屋代理有限公司、豆万刚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2021年4月19日开庭时,原告张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张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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