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兰州好房多玛雅房屋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火星街84号(曦华源正大门口东侧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吴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豆万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雄诉被告兰州好房多玛雅房屋代理有限公司、豆万刚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2021年4月19日开庭时,原告张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张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