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赵冠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
被告李春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力诉被告赵冠莹、李春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周力与赵冠莹、李春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周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周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家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