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玉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被告:姜立山,男,****年**月**日出生,住望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华,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审理经过
王玉波与姜立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玉波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玉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玉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