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科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胡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科敏与被执行人胡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211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科敏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 2021年5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黄科敏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胡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5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同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01404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601404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轶 强 审 判 员 刘 祥 宇 审 判 员 刘 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实习唐鑫璐 书 记 员 杨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