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新宏建房产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路明日广场一座2501号。 法定代表人:梁仕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远,广东劲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广东劲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滨江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毅斌,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新宏建房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新宏建房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新宏建房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佛山市新宏建房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福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陶学和 书 记 员 唐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