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古浪县。
被告:李生彪,男,****年**月**日出生,住古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军与被告李生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陈军于2018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陈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