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清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子立,东营市东营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胶州市徐州路*号15号楼*单元*室,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清媛与被告刘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清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子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昭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清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刘昭支付李清媛劳务报酬21575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的利息2483元(以215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并以215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刘昭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李清媛接受刘昭的雇佣在东营市振华商场销售品牌男装,刘昭按月向李清媛支付劳务报酬。后李清媛于2019年2月离职,经核算刘昭累计欠付李清媛劳务报酬21575元。李清媛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向刘昭索要,但刘昭以各种由推脱拒不支付。为维护李清媛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若所请。

被告辩称

刘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李清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根据李清媛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至2019年2月,李清媛在振华商场五楼刘昭经营的男装品牌店内担任店长职务,每月报酬为基本工资3000元,另加销售提成。工作期间,刘昭委托李清媛为其支付电费、工装费等费用。李清媛将刘昭欠付的工资及垫付的费用进行了统计,金额共计21574.9元,李清媛将上述统计明细以拍照的方式通过微信发给刘昭,刘昭未提出异议。后经李清媛多次催要,刘昭未支付涉案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清媛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认定刘昭尚欠李清媛21574.9元。引起纠纷系刘昭未支付涉案款项所致,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清媛请求刘昭支付21575元,本院予以支持21574.9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李清媛主张的利息,本院自李清媛向刘昭主张权利即2020年4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支持,至2021年2月1日应为662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李清媛主张的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刘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清媛款项21574.9元及至2021年2月1日的利息662元,并以21574.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清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元,由原告李清媛负担30元,被告刘昭负担371元;财产保全费236元,由被告刘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