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锡江,男,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石木俊,男,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石龙,男,汉族,住大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石锡江诉被告石木俊、石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石锡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桂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