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余兴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323民初211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兴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余兴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675.6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