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娟,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澜,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俊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娟因与被上诉人魏俊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张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 峰 审判员 马 勇 审判员 姚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