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凌源市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东城街道单家店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艳红,经理。
被告:徐立鹏,男,住凌源市龙轩金地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凌源市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立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源市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源市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