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漆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王窑镇硬湾村村民,住该村硬湾*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某保险公司与李某保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时间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定给付义务。某保险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依据(2019)甘0522民初15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一、李某分四次给付某保险公司车辆赔偿款16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给付3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给付4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给付4.5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给付4.5万元);二、如李某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付款,由之后的付款时间均提前至该逾期付款时间;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9元,由李某负担。执行标的为李某付清车辆赔偿16万元,案件受理费1879元,执行费2328元。本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并限期履行上述法定给付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李某未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多次网络查控和其他方式调查,并到被执行人李某户籍所在地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了走访调查,仍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某保险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的执行财产线索。现该案执行期限已超过三个月。因此,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本院对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的措施、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一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对李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怀信 审判员 黄海祥 审判员 李玉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