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何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 XXXX。
被申请人:翟荔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 X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何丹与被申请人翟荔萍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翟荔萍名下的微信、支付宝等网络银行账户及其他银行存款在3000元的限额内进行了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丹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申请人翟荔萍名下的微信、支付宝等网络银行账户及其他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秦小甜 书 记 员 严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