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申请人:叶春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源(叶春华丈夫),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申请人:湖南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新街社区龙阳中路西侧(原棉麻大楼)。 法定代表人:邓波。 被申请人:安乡县安城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环保巷294号。 法定代表人:邓般雄。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朱源、叶春华与被申请人湖南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乡县安城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朱源、叶春华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湖南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乡县安城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111元或者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朱源以其所有的位于安乡县深柳镇书院洲社区江南水乡小区房产证号为深柳镇字第0××7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源、叶春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及时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会致使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将被申请人湖南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乡县安城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11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二、查封朱源与叶春华共同所有的位于安乡县××社区××小区××期××栋,房产证号为深柳镇字第0××7号、建筑面积为130.23平方米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131元,由朱源、叶春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恒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殷璇 书记员张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