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维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张金龙,男,汉族,50岁,住河南省平舆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维群与被告张金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维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新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