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敏创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WX27Y,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汇宁路6号杨家寨村27号楼1213室。 法定代表人:袁敏,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杰、颜朕乾,青海齐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海亿霆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310965289T,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普丰路5号1层19室。 法定代表人:董为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银花,公民身份号码:X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敏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亿霆商贸有限公司、刘银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青海敏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银花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青海敏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敏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银花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永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俊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