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告:宁夏衡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郭建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夏汉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杰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宁夏汉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大武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武力与被告宁夏衡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汉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2021年1月27日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夏衡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汉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力撤回对被告宁夏衡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汉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