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曹启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红河州开远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启安因不服开远铁路运输法院(2020)云7102行初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曹启安上诉请求:撤销开远铁路运输法院(2020)云7102行初40号行政裁定,判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应该对材料记载的基本事实进行审查和认定,进而依据认定的基本事实依法确认法律适用条款。一审法院在没有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审理和认定,缺失基本事实的情况下,适用法律错误,裁决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开远市第三中学校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不予聘用曹启安的通知,属于学校内部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曹启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对曹启安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