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安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垣曲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XX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在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明杰 审判员 姚伟伟 审判员 李争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建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