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营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超,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奥恒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9808135B。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英协广场******。
法定代表人:栗荣叶。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心,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李营春与被告河南奥恒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李营春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营春撤回对被告河南奥恒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18元减半收取363.09元,由原告李营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