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白沙万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方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谭华生。

申请执行人:韩国华。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白沙万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沙万丰公司)因与申请执行人谭华生、韩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美兰法院)(2020)琼0108执异15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美兰法院查明,美兰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美兰法院作出的(2018)琼0108民初69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华生、韩国华与被执行人白沙万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认的还款义务,故作出(2019)琼0108执127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白沙万丰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00万元的财产。随后,美兰法院依法委托海南第二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美兰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白沙万丰公司名下位于文昌市文城镇清澜大道的“海岸名苑”项目1号楼1单元401房、402房、403房、404房、405房、406房与“海岸名苑”项目1号楼2单元601房及“海岸名苑”项目1号楼3单元305房、306房,共计9套房的房产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上述房产在价值时点2020年3月11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223758元。美兰法院于2020年6月20日作出(2019)琼0108执127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上述房屋。白沙万丰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鉴定结果异议申请书》补充内容,海南第二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于2020年5月27日进行了答复,结论为:本次司法鉴定评估中评估鉴定程序正常,估价方法选取合理,估价测算过程遵循估价技术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

美兰法院认为,关于评估程序违法的问题。海南第二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于2020年1月17日接受委托后,因疫情影响等客观原因,2020年3月11日会同法院工作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了现场勘查,于2020年4月7日出具了琼二房估字[2020]第0316H1号《房地产估价鉴定报告》勘误稿,出具勘误稿时间距离现场勘查结束未超过30日,评估程序无误。被执行人白沙万丰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评估机构海南第二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及其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综上,被执行人白沙万丰公司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关于申请重新评估的规定,美兰法院对其请求中止(2019)琼0108执1274号执行标的的拍卖,并申请重新评估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白沙万丰公司的异议。

请求情况

白沙万丰公司申请复议称,一、美兰法院(2020)琼0108执异152号执行裁定,将现场勘查时间作为起算时间点,错误计算评估报告的做出时间,错误认定评估程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从前述期限中扣除。评估机构不能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决定延长期限的,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十五日。评估机构未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补正说明,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本案(琼二房估字第0316H1号)的鉴定报告(勘误稿)载明鉴定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4月7日。即该鉴定报告的评估时间在申请两次延期的情况下,也已远远超过法定时间。二、裁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评估报告所依据的估价事实及估价方法存在不合理性没有任何审查说明。评估报告认为估价对象为有潜在收益的房地产,估价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还原法,决定采用加权平均法来确定最终的估价结果。其中,市场比较法测算的取权重为0.75,收益还原法测算的结果取权重为0.25。白沙万丰公司认为该两种测量方法简单加权平均与实际不相符且存在逻辑矛盾。评估期间,海南省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对该政策调整对房地产造成的影响应该纳入评估范畴。综上,请求复议法院:撤销美兰法院作出的(2020)琼0108执152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美兰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美兰法院作出(2019)琼0108执1274号之二执行裁定所依据的琼二房估字[2020]第0316H1号的房地产估价鉴定报告程序和实体是否合法。

关于白沙万丰公司所称评估时间超期的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本案中,涉案评估报告因疫情影响等客观原因而超时做出,只是属于程序瑕庇,并非严重违法。故白沙万丰公司的该异议理由,应不予采纳。关于白沙万丰公司所称估价事实及估价方法存在不合理性问题。海南第二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已于2020年5月27日进行了答复,结论为:估价方法选取合理,估价测算过程遵循估价技术标准。海南第二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作为专业评估机构,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该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故对其评估报告应予采信。

综上所述,白沙万丰公司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美兰法院(2020)琼0108执异15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白沙万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0)琼0108执异15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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