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伟,四川路炜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之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苹依据本院(2020)川0683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之金偿还借款578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578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另应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23.00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之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190.00元(未含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