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索克,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同德县。
被执行人:才旦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同德县。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索克与被执行人才旦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才旦加在本院有系列案,正在划拨被执行人才旦加的工资收入及奖励性工资来偿还,本案中被执行人才旦加应履行案款16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待之前的系列案案款偿还完,每月扣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及奖励性直至全部案款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522执1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员哇赛加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拉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