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崇阳街道唐安东路**。
负责人:张治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愚,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崇州市白头金鹏新型建材厂(普通合伙),住,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白头镇五星村**/div>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久。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崇州市白头金鹏新型建材厂(普通合伙)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