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万兴,男,1974年11月2日,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住锦屏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小玉,女,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住锦屏县,系石万兴之妻。

被执行人:王承吉,男,1983年8月5日,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现住锦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万兴与被执行人王承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黔2628民初1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的内容:王承吉分期偿还石万兴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6720元,其还款方式为:被告王承吉于2021年春节(2021年02月12日)前偿还原告石万兴10000元;于2021年清明节(2021年4月4日)前偿还原告石万兴10000元;于2021年中秋节(2021年9月21日)前偿还原告石万兴10000元;于2022年春节(2022年02月01日)前偿还原告石万兴16720元。但王承吉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2021年4月22日,石万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承吉到期未履行的2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措施:

一、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承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石万兴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2元、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已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2021年6月2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王承吉尚欠申请执行人石万兴借款本息41027.98元,该笔借款由被执行人王承吉从2021年7月起,每月25日前至少支付1500元用于偿还债务,并且承诺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在2022年2月1日前全部偿还完毕;(二)暂不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承吉失信、限高的强制执行措施,继续冻结其银行卡;(三)如果被执行人王承吉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任何一期,则自愿接受法院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且恢复至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5692.0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为14307.98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案件受理费242元、执行费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的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2628执191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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