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文祖开,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贵州领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仁山办事处木杉河社区(旺家花园对面)文化娱乐金街7号。

法定代表人:罗康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姚琴,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文祖开与被告贵州领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绣公司)、姚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祖开与被告姚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领绣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文祖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因被告经营的位于万山区文化娱乐金街超一大世界二楼足疗店需装修,原告经蔡明强介绍于2020年6月组织木工工人进场施工,约定工资为350元/天,原告及其木工班组人员共6人在此工作了约30日,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装修完工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资,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3万元,被告于2021年2月9日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被告尚欠原告工钱叁万元整,且口头约定于年后付清。现约定的支付时间已至,经原告多次催讨该工资,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支付剩余工资的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姚琴辩称,应由领绣公司付款,其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股东,其是该公司职员。

被告领绣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因被告领绣公司装修需要,原告文祖开参与其装修部分木工工作。2021年2月9日,姚琴向文祖开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文祖开二楼装修欠款工钱叁万元整(30000元)何建军工人”。姚琴在该欠条上签名并加盖贵州领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程部专用章。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以及提交的欠条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接受劳务一方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文祖开给被告领绣公司做工,并领绣公司向文祖开出具了欠条,领绣公司应及时支付文祖开的劳务报酬,文祖开请求领绣公司支付其劳动劳务报酬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琴向文祖开出具欠条,欠条上加盖了领绣公司的工程部专用章,姚琴出具欠条并签名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后果,其个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领绣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证、辩论等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贵州领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文祖开欠款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贵州领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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