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化蓝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沈晓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光,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 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代为立案,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董光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飞,吉林通化启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殊代理,代收法律文书,代为参加庭审,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申请调查取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雨,吉林通化启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殊代理,代收法律文书,代为参加庭审,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申请调查取证。        

审理经过

原告通化蓝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光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化蓝天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董光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通化蓝天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光伏安装款5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4月13日开始计算,至全部还清时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站安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根据电业管理部门分布式电源接入方案的要求,为被告安装分布式光伏电站,电站容量为20KW,安装费为15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安装义务,且该项目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截至法庭立案时止,被告尚欠原告安装款额为5万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仍拒不支付所欠安装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董光义辩称,2018年3月初,被告经证人庞焕利介绍认识原告通化蓝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晓峰。原告到被告家取房照时口头承诺:“安装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15万元,国家补助二十年,每度电价最低七毛五分钱,五至六年还本,负责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电组件使用二十五年,维修二十年。”原告在2018年3月9日收到被告伍万元安装款后,给被告安装天和牌光伏板74张,20kw固德威逆变器一台。2018年5月,原告在完成安装光伏组件后,向被告出示一份2018年4月13日盖好公章格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站安装合同》,要求被告签字,说是原告为被告办理安装光伏电站项目国家补助手续需用。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光伏安装款10万元整后,至今未按口头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合被告办理分布式光伏发电站项目备案、电业管理部门相关手续。因此,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安装余款5万元,是合理行为。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法律法规规定,被告认为:涉案双方签订格式《分布式光伏发电站安装合同》无效,存在虚假的意思表示或者损害被告合法利益的隐藏行为。其次,被告不承担支付原告光伏安装款及利息违约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通化蓝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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