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潘小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建湖县。
审理经过
何某与潘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7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案款1579.82元。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7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