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市方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宣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雯雯,女,现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卜,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狮,男,1989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被告黄根田,男,汉族,现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市方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狮、被告黄根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泉市方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雯雯、被告黄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根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阳泉市方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7977元、电梯费4637元、公用电费150元、自来水二次加压费2761、生活垃圾处理费375元,共计15900元。2、按照一年期4.35%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076.28元(原告具体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黄狮、黄根田系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小区XXX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46.1平方米。2013年9月30日原告与XXX开发有限公司签订《XXX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2019年7月7日原告与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阳泉市XXX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均约定由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收费标准为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2018年12月31日)0.8元/月/平方米,2018年12月31日之后0.65元/月/平方米;电梯费收费标准为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2018年12月31日)1-5层0.2元/月/平方米,每增加5层增加0.1元,2018年12月31日之后1-5层0.19元/月/平方米,每增加5层增加0.05元;自来水二次加压费收费标准为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2018年12月31日)0.3元/月/平方米,2018年12月31日之后0.2元/月/平方米,1-7层不收取自来水二次加压费;公用电费收费标准为2元/月/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5元/月/户。期间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2015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共计75个月的物业服务费7977元、电梯费4637元、公共电费150元、自来水二次加压费2761元、生活垃圾处理费375元,共计159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黄狮辩称,原告起诉的位于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室房屋业主是被告黄狮,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是被告黄狮的名字。欠费时间是从2015年10月1日至今未交纳原告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共用电费等。原告服务不到位,两部电梯,经常使用一部电梯,偶尔使用两部电梯,今年一月份至今一直是使用一部电梯。楼道的卫生原告很少打扫,楼道的灯需要换的时候物业也不管,到现在还是使用被告黄狮更换的灯泡。楼道的窗户坏了关不住,跟物业反映也不管,直接把窗户封死了,对其服务不满意。一部电梯影响正常出行。门房经常有外面的人员打扑克、喝酒吃饭,对其服务不满意。电梯里面打着广告,广告费应该归业主,至今业主未收到一分钱广告费。2015年的时候坐电梯出现故障,找物业反映,至今没有合理的答复。从住进去,家里有多处漏风、漏雨,多次找物业反映,都不处理,把家里的壁纸墙毁了,至今物业没有处理。物业的保安不负责任,人员随便出进,也不登记,给业主带来很大安全隐患。看门房和保安是同一伙人,没有专门区分。物业在2018年的时候下发的承诺书,物业没有做到,安全隐患很大。2018年,原告贴的催费单为0.6元,未告知0.8元和0.65元的标准。综上,这就是被告黄狮从2015年10月1日至今未交物业费的原因。
被告黄根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30日XXX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XXX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XXX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五年,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止;物业费收费标准为0.8元/月/平方米,自来水二次加压费标准为0.3元/月/平方米,电梯使用费收费标准为16-20层0.5元/月/平方米。2019年7月7日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阳泉市XXX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XXX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至2022年7月;物业费收费标准为0.65元/月/平方米,电梯运行费收费标准为0.3元/月/平方米,自来水二次加压费0.2元/月/平米(从第8层开始收取),生活垃圾费5元/户/月,公用电费2元/户/月;物业费结算按年提前缴纳,但最多不得超过本合同有限期限。原告阳泉市方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2013年9月30日开始至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另查明,被告黄狮系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室房屋的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46.1平方米。被告黄狮欠交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费4558.32元(0.8元/月/平方米×146.1平方米×39个月)、电梯费2848.95元(0.5元/月/平方米×146.1平方米×39个月)、自来水二次加压费1709.37元(0.3元/月/平方米×146.1平方米×39个月),共计9116.64元;欠交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物业费2848.95元(0.65元/月/平方米×146.1平方米×30个月)、电梯费1314.9元(0.3元/月/平方米×146.1平方米×30个月)、自来水二次加压费846.6元(0.2元/月/平方米×146.1平方米×30个月)、公共电费60元(2元/户/月×30个月)、生活垃圾处理费150元(5元/户/月×30个月),共计5250.45元。上述费用共计14367.09元被告黄狮一直未交纳,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庭审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与XXX限公司签订的《XXX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原告与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阳泉市XXX物业服务合同》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物业费收费标准符合合同约定。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原告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没有公示,业主委员会也未召开业主大会,所以不是合法的,业委会不是合法的,所以签订的合同不是合法的,合同未经过大部分业主大会通过。2、入伙手续书、业主家庭情况登记表。欲证明被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3、欠费统计表、阳价管字[2015]6号阳泉市物价局文件、物业费收费公示栏。欲证明被告欠费项目、欠费期间段、收费标准、欠费金额、计算方式。被告对此的质证意见为,原告应该计算到去年12月份。对物价局文件、收费公示栏无异议。4、日常服务的照片十三张。证明原告依约提供了全面且完善的物业服务。被告对此证据不认可。5、催缴欠费通知。证明原告对被告的欠费进行了正式的书面催收,被告因物业服务以外的原因一直拖欠5年物业费,属于根本违约,严重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被告对此证据不认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与XXX有限公司签订的《XXX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原告与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阳泉市XXX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入伙手续书、业主家庭情况登记表、欠费统计表、阳价管字[2015]6号阳泉市物价局文件、物业费收费公示栏、日常服务的照片十三张、催缴欠费通知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方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XXX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按约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黄狮作为XXX小区业主,理应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及水加压费等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黄狮支付物业费、电梯费、公共电费、自来水二次加压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2021年7月之后的费用尚未发生,故依据原告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及所查明的事实,被告黄狮应给付原告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共电费、自来水二次加压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14367.09元。被告黄根田在本案中并非该小区业主,故原告要求被告黄根田支付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泉市方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共电费、自来水二次加压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14367.0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元,由被告黄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