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张露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 被执行人:闫国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4184号民事调解书,将被执行人闫国静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汽车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闫国静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张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