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吉,女,****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 申请执行人:刘毅,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 申请执行人:刘全库,男,****年**月**日出生,住海城市。 申请执行人:周立新,女,****年**月**日出生,住海城市。 申请执行人:李雪伟,女,****年**月**日出生,住海城市。 申请执行人:刘英,女,****年**月**日出生,住海城市。 申请执行人:王士杰,男,****年**月**日出生,住海城市。 申请执行人:蔡希宏,男,****年**月**日出生,住海城市。 申请执行人:文丽,女,****年**月**日出生,住海城市。 申请执行人:程丽威,女,****年**月**日出生,住海城市。 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年**月**日出生,住海城市。 申请执行人:贾兰兰,女,****年**月**日出生,住海城市。 申请执行人:杨庆丰,男,****年**月**日出生,住海城市。 被执行人:朝阳一重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303781627139Q,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5段109号3C。 法定代表人:李士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重型矿山机器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3037887988704,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109号。 法定代表人:李士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中德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303MA0QER4T39,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109号3C。 法定代表人:李士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士林,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陈雪凌,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李博晨,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张景平,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杜利忠,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李士琴,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姚国萍,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任吉、刘毅、刘全库、周立新、李雪伟、刘英、王士杰、蔡希宏、文丽、程丽威、张秀英、贾兰兰、杨庆丰与朝阳一重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朝阳重型矿山机器有限公司、朝阳中德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李士林、陈雪凌、李博晨、张景平、杜利忠、李士琴、姚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4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予以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13执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白晓雷 审判员 张树芳 审判员 邢玉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