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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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6号楼1-15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4440069XB

负责人:邓刚,总裁。

被执行人陈翰,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公民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陈翰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361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351488.15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286元,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3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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