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国勋,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小学肄业,市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张红彬,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宝丰县。
审理经过
张国勋、张红彬犯盗掘古墓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423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国勋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20)豫1330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被告人张国勋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执行人张红彬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本院(2020)豫0423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被告人张红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由于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经确认,本次移送执行标的,张国勋为罚金5000元,张红彬为罚金5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其中张国勋名下有存款,并已执行完毕,但张红彬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张国勋名下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划拨,已上缴国库,执行完毕,张红彬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及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也未查找到张红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张红彬正在监狱服刑中,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系罚金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5000元(张国勋强制扣划5000元,已履行完毕),本案案款尚余5000元(张红彬未缴纳5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红彬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可以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