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现住包头市;
审理经过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刑诉(202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16日23时44分,被告人段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钢铁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民族西路交叉口东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段某血中乙醇浓度99.6mg/100ml。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段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鉴定意见血中乙醇检验报告、被告人段某的供述、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段某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能够主动缴纳罚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恩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