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马某,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本溪市明山区,无前科。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1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本南检一部刑诉[2021]36号起诉书
指控
事实
2020年4月,被告人马某在本溪市平山区南地街道附近以人民币7 800元钱向施某(已判刑)购买他人名下的银行储蓄卡6张,后通过快递邮寄方式以原价转卖给微信名为“夏新露”的男子。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被抓获到案。
指控
罪名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量刑
建议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马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马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杨 春 玖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苏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