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马某,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本溪市明山区,无前科。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1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本南检一部刑诉[2021]36号起诉书

指控

事实

2020年4月,被告人马某在本溪市平山区南地街道附近以人民币7 800元钱向施某(已判刑)购买他人名下的银行储蓄卡6张,后通过快递邮寄方式以原价转卖给微信名为“夏新露”的男子。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被抓获到案。

指控

罪名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量刑

建议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马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马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杨 春 玖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苏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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