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83479592XL,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8号。 负责人:祁一飞,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悦,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飞,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丁小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丁小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7元,减半收取624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何姗姗 书 记 员 曹剑桥